一、请假程序
教职工因事、病、探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填报《山东大学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除特殊情况外,请假原则上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
二、各类假期待遇
1.病假
根据国发﹝1981﹞52号、鲁政发(1981)59号、山大人字﹝2014﹞145号文件规定,我校具体病假及待遇如下表规定: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标准
条 件 |
病假时间 |
原工资待遇 |
岗位绩效工资 |
不限工作年限 |
2个月以内 |
发原工资 |
业绩绩效部分按照实际在岗时间和完成任务情况核发 |
工作年限不满10年 |
第3个月起 |
发原工资的90% |
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 |
第3个月起 |
发原工资 |
工作年限不满10年 |
第7个月起 |
发原工资的70% |
停 发 |
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 |
第7个月起 |
发原工资的80% |
获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经批准可适当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2.事假
根据山大人字﹝2014﹞145号文件规定,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标准如下表规定: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标准
事假时间 |
岗位绩效工资 |
当月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 |
扣发当月基础部分 |
全年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 |
扣发全年业绩绩效部分 |
3.婚假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大人字﹝2014﹞145号文件规定,婚假一般为3天,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丧假
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子女(含养父母及因父母双亡抚养其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死亡,可给予丧假3天,住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假期内薪酬待遇不变,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用由职工自理。
5.产假
(一)女职工凡符合国家法律和山东省相关法规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延长者,学校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比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护理假
男职工配偶符合国家法律和山东省相关法规生育子女,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享受7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7.探亲假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
(二)教职工因私事出国探亲的,按照学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出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假
(一)教师学术休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工(公)伤的职工,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间,薪酬待遇不变。
(三)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劳动纪律管理
根据我校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教师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等实行坐班制度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情况如下表规定:
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情况
类别 |
时间 |
处理情况 |
无故迟到或早退 |
一年内累计超过5次 |
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
连续旷工 |
3个工作日 |
年度考核不合格 |
累计旷工 |
5个工作日 |
当月累计旷工 |
1-3个工作日 |
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部分 |
4-7个工作日 |
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 |
8-14个工作日 |
停发当月工资和全年岗位绩效工资 |
连续旷工 |
超过15个工作日 |
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
一年内累计旷工 |
超过3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