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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人字〔2009〕55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科研项目助研人员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9-11-09点击: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科研项目助研人员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山东大学科研项目助研人员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科研项目吸纳和稳定学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山东大学科研项目聘用助研人员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通过机制创新来提高学校整体科研工作的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项目助研人员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助研人员,是指学校各项目组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聘用的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不包括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三助”岗位的研究生。

第二条 科研项目助研人员的聘用

(一)各项目组根据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需要,制定本项目组科研项目助研人员需求计划,经所属单位报科技处、社科处审核项目情况,经人事处批准后发布招聘信息。

(二)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原则上限于本校毕业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三)所有科研项目助研人员按上述程序一经确定,需与学校签订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规范管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助研人员的薪酬待遇

(一)科研项目助研人员的薪酬包括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劳务性费用开支标准,原则上按相应岗位在当地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助研岗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由项目组确定,但应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社会保险费补助按照地方社保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

(二)在研项目组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采用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统筹安排助理研究人员需要支出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项目组根据聘用计划提出预算调整意见,经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制度规定调整执行。

(三)科研项目助研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并按照学校工资的发放程序和方法以及社会保险缴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相关经费的日常监督,确保资金支出的科学、合理和安全。

第四条 科研项目助研人员的职务评聘

(一)经项目组及所属单位同意,科研项目助研人员可申请参加学校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具体评审标准、程序按照当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办法进行。

对通过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科研项目助研人员,学校发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由项目组根据助研人员具体情况以及助研岗位需求情况,自主进行助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项目负责人负责所聘助研人员的日常管理,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助研人员岗位职责与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对助研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管理,并根据考核情况,确保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劳动争议,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六条 其他

(一)科研项目助研人员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进入学校,聘用期内,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学校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二)科研项目助研人员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课题)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学校为聘用的科研项目助研人员发放校园卡。项目助研人员在使用图书馆、校内运动场馆、校园网络、交通车以及餐厅等学校资源方面享有与编制内教职工同等待遇。项目助研人员在离校时应按规定将校园卡交回学校。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作者: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