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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办法

来源: 日期:2020-12-09点击: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升我省技术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印发< 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70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19〕93号)和《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建立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评价。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是对省技术创新中心在筹建期或评价周期内建设运行情况,以及省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推动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运行水平和创新研发能力持续提升。

第四条 绩效评价依据为有关政策文件、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书、建设方案、年度报告、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

第五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省技术创新中心总体运行水平、科研活动、产出、效益等,重点评价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产业带动、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评价规则、工作规程和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内容,制定评价方案,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负责开展绩效自评,对省技术创新中心提交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1)、《省技术创新中心评价自评表》(附件2)、佐证材料等评价材料审核把关,对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省技术创新中心的自评工作,审核评价材料,汇总后提交省科技厅。

第九条 在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省科技厅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每年3月底前,省科技厅确定当年参加绩效评价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名单,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通知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及主管部门。

绩效评价由单位自评、定量评价、专家函评和现场考察等环节组成。

第十一条 单位自评。主管部门在通知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参加评价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及其依托单位按要求完成自评工作,填写自评表,撰写自评报告,并通过云平台提交自评材料。

第十二条 定量评价。省科技厅依据省技术创新中心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参考自评表进行定量打分,确定定量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专家函评。聘请5-7名高水平专家组成函评专家组,依托云平台对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书、自评报告、年度报告等材料进行函评。专家独立评审打分,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现场考察。按技术方向相近原则,对参加评价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分组,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流程包括:现场查看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科研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等;财务专家核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工作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专家组听取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情况汇报,并进行交流、质询答疑。

现场考察专家组由省内外专业水平高、熟悉省技术创新中心工作的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原则上同一专家组在现场考察中途不更换评审专家。

专家组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记名方式对省技术创新中心打分,并提出现场考察意见。

第十五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成绩由定量评价成绩(权重30%)、专家函评成绩(权重30%)和现场考察成绩(权重40%)计算确定。成绩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原则上优秀和良好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评价成绩,及时总结省技术创新中心取得的成效,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指导省技术创新中心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评价成绩提出省技术创新中心整合、调整的意见,并依据绩效评价等级确定省财政经费的支持方向和力度。对获得良好以上等次的,可通过定向委托方式,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和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对优秀等次的,优先支持其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对较差等次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省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鼓励主管部门加大对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支持,可采用省市联合共建、“一事一议”等方式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第十八条 建立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评价结果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确认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专家应严格按照评价工作要求,遵守工作纪律,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价职责和权利。

有关专家、机构、工作人员对评价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评价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实行回避制度。与省技术创新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选为评价机构或参加评价专家组。省技术创新中心也可向省科技厅提出建议回避的评价机构或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