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校申报2013年度国家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147号)规定,申报单位应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其中,国内中小企业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申报本年度资助的专利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PCT)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于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期间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或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
申报资助的专利项目已完成国家(地区)公布的,应符合专利三性条件;已取得授权的,应具有稳定的法律状态。
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申报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上材料须需加盖单位公章)。
1.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定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有国际初审报告的,可以同时提交。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依据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文本作出的查新检索报告。
获得授权证明材料: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应同时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凡申报本年度资助的项目均应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或山东省专利信息中心做出的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材料原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联系电话:010-62083202-15
山东省专利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531-88198580
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费用在内的票据复印件,并附加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国际阶段所发生的官费可以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复印件。
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应提供的可以证明专利价值的附属材料。
以上材料(二)-(六)按要求装订成册,材料装订标准为透明塑皮扣式活页夹装订,封面为皮纹纸。每个项目一式三份提交,提交该份材料同时另提交《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一份,附件1、2同时报送电子版。
各单位申报材料务必于9月10日前报至学术研究部成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