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下简称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发挥才干的制度环境,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中心成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中心主要负责人及教授代表4-8人构成,负责中心人员招聘、管理、考核等相关政策的制定、解释,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条根据按需设岗、择优聘任、责酬一致的原则,强化岗位职责、岗位意识,建立岗位激励机制,实现岗位聘任能高能低、待遇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第二章 人员分类
第三条中心人员采取多种形式的用人方式,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事业编制与非事业编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固定编制是指与中心签定长期聘任协议的山东大学事业编制人员、山东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五条流动编制是指与中心签定合作协议的本校事业编制人员;与中心签定临时聘任协议的校外客座人员;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及进修人员。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根据中心的实际发展需求,中心设定固定编制规模为150人,其中山东大学事业编制人员50人,山东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100人,具体岗位分配见下表:
人员类别 |
岗位类别 |
人数 |
所占比例 |
事业编制人员 (50人) |
管理岗位 |
4 |
2.67% |
教师岗位 |
教学科研型 |
6 |
4% |
科研型 |
20 |
13% |
应用技术开发型 |
16 |
10.67% |
教辅岗位 |
4 |
2.67% |
非事业编制人员 (100人) |
管理岗位 |
4 |
2.67% |
专业技术岗位 |
96 |
64% |
总计150人 |
|
150 |
100% |
第七条中心根据胶体材料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将组建5-10个科研团队,教师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全部纳入各个科研团队。
第四章 人员招聘
第八条中心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的用人机制,无论固定编制还是流动编制,均由中心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中心的发展进行聘任。
第九条招聘方式与条件
(一)事业编制管理岗位:在校本部事业编制人员中招聘,或由山东大学人事部面向社会统一招聘。
(二)事业编制教师岗位:由山东大学人事部面向社会统一招聘,具体条件如下:
1.教学科研型:符合山东大学招聘基本条件,国内博士(博士后),基础理论扎实,科研水平较高。
2.科研型:符合山东大学招聘基本条件,国外博士(博士后),基础理论扎实,科研水平突出,以杰出人才引进为主。
3.应用技术开发型:符合山东大学招聘基本条件,国内博士,基础理论扎实,应用技术开发成果显著。
(三)事业编制教辅岗位:由山东大学人事部面向社会统一招聘,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
(四)非事业编制管理岗位:中心面向社会统一招聘,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五)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岗位:中心面向社会统一招聘,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十条教师岗位招聘程序
(一)各科研团队根据中心岗位设置,于每年度的11月上旬,将下一年度的岗位需求报中心领导小组。中心汇总后将下一年度教师招聘计划报学校人事部。学校研究确定后于每年年初公布各单位教师招聘计划。
(二)中心根据学校公布的年度教师招聘计划,采取主动物色和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延揽优秀人选应聘。所有应聘者须向中心提交个人应聘材料。
(三)中心按照学校招聘教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招聘计划和岗位需求,由领导小组对应聘者提供的应聘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四)领导小组委托本单位相关专业一名教授和校外两名教授进行学术主审,主审教授主要对应聘者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发展潜能做出评价,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学校人事部。
(五)中心召开学术委员会扩大会议(参加人员为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组织应聘人员试讲、答辩,全面考察应聘者的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团队意识和事业心,根据面试情况并结合主审教授意见表决形成聘用意见提交人事部。
(六)领导小组在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扩大)推荐的人选中,按照招聘岗位数确定拟聘人选,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其中,各单位拟聘为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人选须由人事处送校外专家评审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者即拟定聘用。
(七)公示人选,在中心网站将拟聘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报人事部。
(八)中心组织拟聘人选填写《山东大学 年新聘教师审批表》,完善《岗位目标责任书》,提交人事部。
(九)人事部将学校研究意见书面通知中心,与体检合格的拟聘人选签订就业协议(或出具相关接收手续),拟聘人选须保证人事档案材料齐全完整并持国家及学校要求的证件按期办理报到手续。学校、中心与新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其中,国内应届毕业博士生须按《山东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程序
(一)各科研团队根据项目研发需求,于每年度的11月上旬,将下一年度的岗位需求报中领导小组。
(二)中心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业笔试,并按照1:3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
(三)中心领导小组组织面试,并确定拟聘人选。
(四)公示人选,在中心网站将拟聘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报人事部。
(五)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其它岗位招聘,由中心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聘期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聘期内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的情况,重点考核聘期内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
(一)教师岗位重点考核师德师风以及教书育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业绩。
(二)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以及工勤岗位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和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聘期考核综合评价位居前列人员,或在学校发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确定为“优秀”,“优秀”比例不超过考核人数的15%。
(二)岗位聘期考核综合评价位居单位同级职务排名后10%,且工作量未达到本单位同级岗位平均值2/3(但超过1/2),确定为“基本合格”。
(三)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1.有违规违纪或学术不端行为;
2.过度兼职,未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校本职工作岗位;
3.岗位聘期考核综合评价位居单位同级职务排名后10%,且工作量未达到本单位同级岗位平均值1/2;
4.在聘期考核中弄虚作假。
(四)不属于上述情况者,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聘期考核确定为“优秀”者,在岗位聘用中优先推荐。
(二)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者,下个聘期可按现岗位续聘或申报竞聘高一级岗位。
(三)聘期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者,下个聘期可按现岗位续聘但不能申报竞聘高一级岗位,绩效工资下调一级发放,在其新的聘期内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连续2个年度考核合格后,绩效工资可恢复至原级别发放。
(四)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者,按低一级岗位聘用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绩效工资按新聘岗位考核发放。
第六章 解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心领导小组建议学校予以解聘:
(一)拒绝承担岗位任务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擅自出国超过30个工作日或者出国逾期3个月不归的;
(四)因失职、渎职、学术腐败等,或违反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中所有内容如与学校相关规定有冲突,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O一五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