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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与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日期:2015-07-22点击: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山东大学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山大人字〔2013〕11号]和《山东大学关于做好教师岗位设置聘用工作的通知》[山大人字〔2008〕50号]关于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中心成立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中心主要负责人及教授代表4-8人构成,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解释,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条根据所承担的胶体材料学科建设任务和作为项目开发及产业化平台的单位性质,本着人尽其才、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中心设置教学科研型、科研型、应用技术开发型三类教师岗位。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教学科研型:应同时具有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和高质量本科或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能力,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对1960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至硕士研究生学历。受聘教师在聘期内应同时承担科学研究和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年均标准课时数不少于48,且教学效果优秀或良好。

下列情况可申请减免教学工作任务:(1)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或身体原因可不担任教学任务;(2)担任学校机关部门、中心主要负责人的双肩挑教师可减免部分教学任务,但年均标准课时数不少于16。

第四条科研型: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任务或科学问题的研究能力,能做出原创性、创新性研究成果。应具有博士学位。受聘教师在聘期内应承担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重点是基础研究和重大国家(地方)项目、国际合作项目研究,且有高水平研究成果。指导研究生、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参与各种各类竞赛,年均标准课时不少于16。

第五条 应用技术开发型:应具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生产实践经验,具有承担横向课题研究开发、培训各类人才、开展咨询服务的能力,在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经营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等方面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声誉良好。

第六条一级、二级岗教授需承担组建科研团队的责任,科研团队一般由5-10人组成,其中教师岗位人员不少于3人。三级、四级岗教授原则上需加入科研团队。五级(含五级)岗以下教师岗位人员须加入科研团队。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本着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中心设定教师岗位总编制人数(60人)的10-15%为教学科研型岗位;45-55%为科研型岗位;30-45%为应用技术开发型岗位。

第八条 教学科研型岗位共分为9个等级。其中,教授二级岗位≤2个,三级岗位≤3个,四级岗位≤3个;副教授五级岗位≤2个、六级岗位≤2个、七级岗位≤2个;讲师八级岗位≤1个、九级岗位≤1个、十级岗位≤1个。

第九条 科研型岗位共分为10个等级。其中,教授一级岗位≤2个、教授二级岗位≤5个、三级岗位≤5个,四级岗位≤4个;副教授五级岗位≤4个、六级岗位≤4个、七级岗位≤4个;讲师八级岗位≤2个、九级岗位≤2个、十级岗位≤2个。

第十条 应用技术开发型岗位共分为10个等级。其中,教授一级岗位≤1个、二级岗位≤3个、三级岗位≤3个,四级岗位≤4个;副教授五级岗位≤5个、六级岗位≤5个、七级岗位≤3个;讲师八级岗位≤2个、九级岗位≤2个、十级岗位≤2个。

第十一条中心根据胶体材料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将组建5-10个科研团队。科研团队内的岗位设置原则上由负责人提出,经中心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2013年后新进教师,符合山东大学年度教师招聘基本条件,并符合中心各岗位聘用条件(见附件),可申报相应级别的教师岗位。

第十三条2013年之前进入中心的教师,依据中心的聘用条件及2011和2012年度年终工作考核结果与考核指标相对应的内容自行申报岗位。聘用条件及考核标准中的成果均指任现职以来、以山东大学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所取得的成果。

第十四条个人申报教师岗位,需明确加入的科研团队,将相应申报材料报团队负责人。负责人根据科研团队的岗位设置计划,提出申报人的岗位安排意见,经中心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五条 聘用程序按照《山东大学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山大人字〔2008〕50号]和《山东大学新进教师招聘办法》[山大人字〔20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型、科研型岗位的聘期一般为四年,应用技术开发型岗位的聘期为两年。

第十七条 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聘用到相应岗位最低等级;调入或转入教师岗位者,按所具备的条件、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岗位等级。允许进入上述各类岗位的教师,根据自身情况和职业发展需要,在符合其他岗位任职条件下提出岗位调整申请。对不符合岗位评估要求的教师,实行动态调整。岗位调整一般每年年底进行一次,与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各级岗位的聘期考核条件见附件1-3,聘用期满,依此对教师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的等级,按《山东大学进一步完善岗位津贴分配制度的实施办法》[山大人字〔2009〕134号]及中心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绩效奖励津贴。

第十九条 每位聘用人员填写聘期规划方案、业绩考核表(另行制定),对聘期内应完成的各项工作的质与量进行分解,以加强聘期内的过程监督。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条 科研团队的考核采取叠加的方式,即科研团队的考核指标为团队成员考核指标叠加之和的80%。团队内单个成员的考核由科研团队负责,科研团队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团队成员的岗位调整。

第二十一条不加入科研团队的个人,严格按照岗位考核指标考核。中心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个人的岗位调整。

第二十二条 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勉强合格、不合格。

1、聘期内完成所在岗位级别考核指标120%以上为“优秀”;

2、聘期内完成所在岗位级别考核指标100%至120%为“合格”;

3、聘期内完成所在岗位级别考核指标80%至100%为“勉强合格”;

4、有违规违纪或学术不端行为,或在聘期考核中弄虚作假,或聘期内完成所在岗位级别考核指标80%以下均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聘期考核确定为“优秀”者,在岗位级别调整中优先晋升,各单位应根据本人业绩和贡献确定奖励性岗位津贴标准,激励先进。

2、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者,下个聘期可按现岗位续聘或申报竞聘高一级岗位。

3、聘期考核确定为“勉强合格”者,下个聘期可按现岗位续聘但不能申报竞聘高一级岗位,岗位津贴下调一级发放,在其新的聘期内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后,岗位津贴可恢复至原级别发放。

4、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者,按低一级岗位聘用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岗位津贴按新聘岗位考核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心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与聘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有内容如与学校规定冲突,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