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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2-12-30点击:

为严格劳动纪律,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业务知识;严格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和调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应遵守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未经批准不在岗者、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在岗者,按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谋取个人私利者,或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虚假情况欺骗组织的,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日期到岗及其他经中心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情况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考勤是实施考核、奖惩、岗位聘用、薪酬发放等重要依据。课题组设专人负责非事业编制教职工考勤,于每月二日前将上个月涉及扣发薪酬待遇人员的情况报中心办公室,由中心办公室按考勤情况在薪酬待遇中执行扣发。

第六条关于迟到、早退及旷工的处理。

1.非事业编制教职工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3.非事业编制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七条请、销假制度

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因事、病、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填报《山东大学非事业编制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除特殊情况外,2天以内事假必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事假3天(含)以上,需提前一周申请,相关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备案方可休假,请假原则上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

第八条审批手续

1.非事业编制教职工请假在半天以上,1天内(含1天),需经课题组负责人同意;请假在1天以上,经课题组负责人同意后,报中心领导审批。

2.非事业编制教职工所有假别超过1天(不含1天)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交办公室备案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补办手续交中心办公室备案方为有效假别。

3.非事业编制教职工请假,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销假。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超过批准假期的时间,按旷工处理。休病假3天及以上者,需提交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历本、挂号记录、缴费凭证等有效证明,并经山东大学校医院或中心指定医院复查鉴定后方可休假。虚假病假,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非事业编制教职工,按旷工处理。

4.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的时间。

4.2假期已满,未按时回单位工作又无续假手续的缺勤时间。

4.3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4.4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工作调动,未按规定报到的时间。

4.5本规定中界定的其它旷工。

第九条各类假期及待遇

1.病假

非事业编制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超出病假期的,按事假办理。病假期间无绩效工资。

2.事假

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工资扣发按照(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事假天数计算。当月月薪均以其实际工作天数乘以其日均工资数额计算。

3.婚假

婚假一般为3天,住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用由非事业编制教职工自理。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产假

4.1女非事业编制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2女非事业编制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3法定产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经山东大学校医院或中心指定医院复查鉴定后确需延长者,经中心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比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5.护理假

配偶晚育期间,男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可给予7天的护理假,陪护期内薪酬待遇不变。

6.丧假

非事业编制教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子女(含养父母及因父母双亡抚养其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死亡,可给予丧假3天,住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假期内薪酬待遇不变,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用由非事业编制教职工自理。

7.其他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学校和用工部门(本中心)依据有关法律、劳动合同和本办法,对非事业编制用工实行两级管理。人事处是学校非编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本中心)是非编人员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本规定内容如与国家规定冲突,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山东大学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山东大学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