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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日期:2012-06-20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学校科技优势,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规范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包括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个人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三条科技开发部代表学校负责合同的审查、签订和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组织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资料建档,配合财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第四条合同书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各单位不得对外签订科技合同,否则签约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六条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票据使用及纳税问题:

1.科研经费到款后,由会计服务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收据)。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由税务局统一代开。

2.如特殊情况必须预借学校发票(收据),项目负责人应到科研管理部门填制“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申请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会计服务中心借发票(收据),并负责项目经费及时到位,否则要冻结相应的项目经费。

3.横向科研经费需缴纳的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和印花税。应税金额按照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到账金额确认,由项目经费承担,计划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4、属于横向科研经费且被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为“技术转让(或开发)”项目合同,并出具“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的,使用税务票据可办理免税。

第八条横向科研经费立项入账程序:

1.到款通知

科研经费到款后,计划财务处会计服务中心结算部将“科研经费到款信息”在网上信息发布接口系统发布,通知科研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

2.项目立项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合同和“科研经费到款信息”对科研项目进行分类编码,填制“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传至网上报文传输平台。

3.财务立项

科研财务管理科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网上提供的“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在财务系统设立项目经费编号,并对业务招待费、人员费用等内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比例进行限额控制,其中业务招待费20%,人员费用20%,其他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掌握。

4.经费入账

科研财务管理科打印审核后的“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到会计服务中心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5.管理费提取

横向科研管理费一般在经费入账时凭“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按到款金额和规定比例一次性提取,提取额的75%为学校管理费,25%为学院发展基金。具体比例如下:

横向经费到帐在100万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提取;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提取;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提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提取。

齐鲁医院、第二医院、校办产业等单位及所属研究人员以学校或所在单位名义取得并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科研经费,学校提取1%的管理费。所有横向科研经费提取0.5%合同登记费,环评合同项目的环评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提取。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科研合同约定,不得超限额、超范围开支。

第十条横向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及设备维修而发生的费用。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设备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学校根据购置固定资产的金额按相应比例返还管理费。

1.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除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外,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一律按《山东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2.用横向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在技术合同有明确的约定交付合作单位使用的,科研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在第一次报销时进行审批备案,可免作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3.因科研工作需要发生的车辆购置费,必须提供合同、批件及有关文件规定,经科研管理部门、设备处审批,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在相应的横向科研经费中支付,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二)实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计算机耗材、办公用品等。发票后须附清单。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鉴定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国际合作交流处、科研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批签章后到财务报账。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人工费支出:是指支付给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付给专家的评审费、咨询费、鉴定费、课题组成员的加班费、保健津贴等,标准自定,支出总额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20%的比例内,据实发放,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其他科研业务费

1.实验室改装、小型维修费:是指为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的改装、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2.培训和学习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可在横向科研经费和项目结余经费中列支,不得报销项目研究人员以外的学习培训费用。

3.车辆维持费:项目研究需要开支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及养路费可从横向科研经费中支出,交通罚款、交通事故赔款等费用不得报销。

4.特支费:是指因项目研究需要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及礼品费用等,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特支费不得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

5.日常水/电/气/暖等费用、房屋占用费、校园网络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可以据实列支或分担,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6.营业税及附加:部分横向科研项目,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第十一条外协费转拨管理

1.申请转拨经费需提供学校与接受转拨经费单位的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及其他必要的资料(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发票或正式收据、借款单等)。

2.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上述资料,认真填写《山东大学科研经费转拨审批单》,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分管处长共同审批、签字。

3.经办人持审批后的《山东大学科研经费转拨审批单》和所附必要的资料,到会计服务中心各校区办理付款手续。一般项目负责人应先让对方单位提前开具发票或正式收据;确需办理预先借款者,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对方单位索要发票(收据)销账。

第十二条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不得换开发票或取得假发票,虚报冒领、套取学校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与学校有关的人员聘用、出国审批、修缮工程监管、政府采购等有关的管理制度,并办理必要的人员聘用、出国审批、招投标、修缮工程决算审计、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等手续

第五章结题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研究工作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将研究成果交由课题原委托单位鉴定验收,经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应将课题研究成果和鉴定验收意见等上报科研管理部门科技开发部备案。

科研管理部门出具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确认书,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横向科研项目的依据。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应在验收后六个月内到科研财务科办理结账手续,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的横向科研经费,计财处有权凭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冻结该项目经费或收回学校。

第十六条结余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结余按照如下办法结转:

按照项目负责人对纵横向科研经费结余设“科研发展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制《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结余分配单》,课题组成员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可从结余经费中提取40%科研酬金,其余结余经费转入“科研发展基金”账户。如不提取科研酬金,结余经费全额转入“科研发展基金”账户。

第十七条“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用于劳务费(含研究生助研津贴)、专家费和本课题组人员的加班费、保健津贴、业务招待费等开支。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山东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对已结题结账项目,结余经费已转入科研发展基金的,调离的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使用权限授予其所在学术梯队的本校在岗人员,科研管理部门在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与学校原有办法有矛盾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社科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山东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纵向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包括:

1.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等各部、委(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经费;

2.省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省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厅、省发改委等各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

3.各市、地等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

4.学校与外国政府、学术机构间的国际科技合作经费;

5.由政府部门立项,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项目合作经费;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经费、科研配套经费;由政府部门批准立项但经费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自筹的项目经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学校按照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结题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并依据所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预算报表编制格式及项目内容说明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

第五条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收入预算中除申请的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资金等。

2.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进行编制,并根据需要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课题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人员费用、其他业务费等。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院(所、平台、实验室)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但又是科研必不可少应由课题分担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房屋使用费、仪器设备使用费、日常水/电/气/暖费、校园网络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学校直接为课题管理服务发生的人员费和业务费等。间接费用根据学校成本分担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正确计提或据实列支进行分担。

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中“863计划”、“973计划”以及“国家支撑计划”等国家明确禁止编列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的项目,不得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其他无明文规定的项目在学校规定的额度范围内进行编制(见附件:科研经费使用比例)。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通过网上报文传输平台编制申报预算,科研财务管理科负责指导和审核,将审核后的项目经费预算电子文本存档。

第八条科研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支出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确认,可以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确因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而必须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超过上述控制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九条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票据使用:

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会计服务中心开具收据,纵向科研经费一般使用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如因特殊情况需预借学校收据的,项目负责人应到科技处(社科处)填制“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申请单”,经科技处(社科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会计服务中心预借收据,并负责项目经费及时到位,否则冻结项目负责人相应项目的经费。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立项入账程序:

1.到款通知

科研经费到款后,会计服务中心结算部将“科研经费到款信息”在网上信息发布接口系统发布,通知科研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

2.项目立项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书和科研经费到款信息对科研项目进行分类编码,填制“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传至网上报文传输平台。

3.财务立项

科研财务管理科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网上提供的“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在财务系统设立项目经费编号,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书将支出预算科目与会计科目进行关联,按照预算控制支出比例。

4.经费入账

科研财务管理科打印审核后的“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到会计服务中心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5.科研管理费一般在经费入账时凭“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按到款金额和规定比例一次性提取,各类纵向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见附件。国家计划项目提取的管理费全部入学校,其他纵向科研项目提取的管理费75%入学校,25%入单位发展基金。

科研管理费的计提减免,必须经科技处(社科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共同审批。

学校作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863计划”、“97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在预算中列入的外协费可免提管理费;学校配套科研经费和预算安排的专项科研经费只能用于课题研究,可免提管理费;其他无明确规定免提管理费的一律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控制数,不得超预算、超范围开支。

第十五条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有特别规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按学校固定资产采购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宗材料发票后须附清单。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按学校能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签章后,到计划财务处报账。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九)人工费: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人员费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应按照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准的预算额度据实列支,拨款单位没有管理办法或规定比例的,可按照20%的比例执行,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规定的经费限额比例以内,优先用于支付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纵向科研经费中不得超比例支付任何人员经费。

1.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助研津贴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对研究生的助研津贴要确保据实足额发放,临时聘用人员应签劳务协议经过人事处审核备案后发放。

2.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内参与研究与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支付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费用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费用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3.其他人员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加班费等。

(十)其他科研业务费

1.实验室改装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的改装所发生的费用,纵向项目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

2.车辆维持费:项目研究需要开支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在预算限额内可从纵向科研经费中支出,但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及养路费等不能在纵向科研经费中报销。

3.特支费:是指项目研究需支付的业务招待及礼品费用。“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教育部高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等明文规定不得列支,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特支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特支费不得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

4.日常水/电/气/暖费用、房屋占用费、校园网络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等可以据实列支或分担,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六条外协费转拨管理

1.纵向科研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管理,即只对预算中列示的协作单位和金额范围内办理经费转拨,否则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

2.申请转拨经费需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如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山东大学借款单等)。项目转拨一般应先由对方单位提前开具发票或正式收据;确需办理借款者,科研人员必须及时向对方单位索要发票(收据)销账。

3.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上述资料,认真填写《山东大学科研经费转拨审批单》,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由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长共同审批。

4.经办人持审批后的《山东大学科研经费转拨审批单》和上述所附的资料,到会计服务中心各校区办理项目转拨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开支科研人员的工资、奖酬金、各类津贴及补贴、各类保险、修缮费、代购设备费等,不得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不得换开发票或取得假发票,虚报冒领、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使用科研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与学校有关的人员聘用、出国审批、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的管理制度,并办理必要的人员聘用、出国审批、招投标、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等手续。

第五章 决算与结题管理

第十九条 决算管理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编报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该科研项目的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科研财务管理科给予指导和审核。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决算上报前两个工作日将财务决算表电子文档上传科研财务管理科办理项目决算审核。科研财务管理科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下载打印后到计划财务处盖章确认,并到审计处审核。对账表不符的项目决算,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不予盖章确认。

第二十条结题结账管理

1.课题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

2.遵循结题即结账的原则。严禁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结余经费。纵向项目一般要求项目验收结题后一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年。

3.纵向科研经费的结余资金,执行上级有关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按项目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的规定,原则上要全额或部分上缴。如“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需将全部净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不上缴的纵向科研结余经费,按照项目负责人专设“科研发展基金”,项目负责人应填制《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结余分配单》,到科研财务管理科签署结余经费处理意见,经科技处(社科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将该负责人所有不上缴的项目结余转入该账户。

第二十一条 “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用于劳务费(含研究生助研津贴)、专家费和本课题组人员的加班费、保健津贴、业务招待费等开支。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题6个月后未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的纵向科研项目,计划财务处凭科技处(社科处)提供的已结题项目清单冻结其经费或收回学校。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山东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对已结题结账项目结余经费已转入科研发展基金的,调离的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使用权限授予其所在学术梯队的本校在岗人员,科技处(社科处)在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与学校原有办法有矛盾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国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科技处、社科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