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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来源: 日期:2012-06-20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山东大学学术振兴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快速发展,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学校决定对《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大财字〔2008〕38号)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横向科研管理费提取

(一)横向科研管理费在经费入账时凭“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按到款金额的5%提取,其中3%为学校管理费,2%为学院发展基金。

(二)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可免提管理费。

1.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或在技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交付合作单位使用的,免提管理费;

2.在技术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有外协费的,可不提取管理费,外协费额度不得超过合同额的70%。

如符合以上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在经费入账时主动办理免提管理费手续。办理免提管理费手续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项目合同书,并由科技处或社科处与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共同审批。

第二条 劳务费、特支费占经费总额的支出比例

劳务费、特支费的支出总额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50%以内,据实支出。在计算机软件研发等以劳务费支出为主要内容的横向科研项目中,劳务费、特支费支出总额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70%以内,但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预算,经科技处或社科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共同审批。

第三条 本意见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原《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补充规定执行。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社科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