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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5-07-22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发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产业化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

第三条 研发项目管理整体机制:中心为山东山大胶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或社会公司)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和科研保障;胶体公司(或社会公司)通过企业化运作,使实验室技术转化为产业化技术,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产业化公司通过市场化运作,保障山东大学和中心科研团队的长期受益;胶体公司(或社会公司)又将收益反哺中心建设。

第四条 为保证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1.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技术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由综合管理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进行论证,并对结果进行公开发布。

2.报告制度。项目组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3.监督检查与审计评价制度。项目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项目立项申请书内容,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项目组有义务主动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二章项目调研

第五条 项目调研工作由项目负责人主持,联合技术研发部、工程产业部、信息资源部完成。

第六条 项目调研的主要任务:

1.论证该领域技术(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2.论证该领域技术(产品)的市场动态及发展该领域技术(产品)的技术优势。

3.论证发展该领域技术(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含物资、设备、能源及外购外协件配套等)。

第七条 项目调研结束提供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应包括:

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包括技术水平);

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

5.现有技术的知识产权情况及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设想;

6.已有条件分析(包括原有基础、技术力量的投入、科研手段和研究成果的生产或应用去向);

7.实施方案(包括进度安排);

8.项目预算(包括经费来源及用途);

9.预计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及其简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立项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经技术研发部或工程产业部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立项申请,包括立项申请书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将立项申请书及可行性论证报告交由信息资源部审查项目技术及市场前景,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信息资源部审查通过后,由中心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由中心主任批准立项,相关立项材料由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十一条 立项后由实施该项目的人员组成技术成果推广项目组,实行项目负责人统筹负责制,由技术研发部相关研究室主任直接领导。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在中心主任、技术研发部主任的监督指导下由技术成果推广项目组实施。

第十三条 技术成果推广项目组须在原有项目立项申请书基础上拟定项目实施计划书,对项目实施的进度、预算、岗位分工及责任人等进行详细阐述。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计划书经由研究室主任、技术研发部主任审核批准后提交中心专家委员会讨论,由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该计划书作为中心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验收以及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中心专家委员会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是:

1.全程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计划书的执行情况;

2.审查项目季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3.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

4.负责对季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技术成果推广项目组在项目实施中的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计划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4.接受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6.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季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组须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内,确需变更计划书内容的,项目部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中心专家委员会审查论证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在项目跟踪管理中有如下情况者,综合管理部对项目组或项目负责人将采取警告、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的科技研发资金等措施。

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的;

2.因项目组自身过错,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3.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4.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鉴定的;

5.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的。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负责人经技术研发部或工程产业部向综合管理部提出验收申请,综合管理部组织中心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验收评估,评估结果经中心主任批准后备案,作为下次项目立项及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所产生的效果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所有项目验收均采取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二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验收工作应在计划书确定的实施期限到期后的15日内完成,若15日内不能进行验收,项目组须向综合管理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组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向综合管理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3.综合管理部组织中心专家委员会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

4.综合管理部一个月内通告验收结果。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

1.项目实施计划书;

2.项目有关批复文件;

3.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4.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5.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6.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7.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8.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9.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10.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80%;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超过项目实施计划书规定期限二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二十六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组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复查申请。

第六章 项目产业化和市场推广

第二十七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山东山大胶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或社会公司)在项目组的协助下进行产业化转化及市场推广,进而将先进技术快速转变为生产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综合管理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心立项的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其中项目合同文本及其重要附件、项目验收报告等文档须长期保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