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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来源: 日期:2015-07-22点击:

为了保障中心职工劳动和休息休假的权利,认真履行劳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工伤假、丧假、法定节假等七种。

第二条病假: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进行治疗而请的假别。

1、病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具虚假证明加倍处罚。

2、病假每月2天内不予扣薪;超过2天但在5天内扣除50%的基本日工资(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365-104)/12=21.75天)),超过5天按事假扣薪。

3、计算职工病假时,连续休病假中适逢的节假日不予扣除。

第三条事假:指职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

1、职工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

2、职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工资,未经批准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婚假:指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仪式而请的假别。

1、职工结婚享受婚假3天;男方25周岁以上、女方23周岁以上,且双方都是初婚的可增加婚假15天。

2、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条产假:指女职工因生育或男职工因照顾配偶生育而请的假别。

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产前产后合并享受产假98天(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日)。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包括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含休息日,不含法定假日,下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产假期间,职工工资按本人基础工资的80%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生育津贴的数额由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和比例确定。

3、已婚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自怀孕第七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期间,必须休息,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

4、女职工非婚生育及流产时,其休息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5、男职工配偶生育时,享受有薪护理假10天。

第六条工伤假:指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而请的假别。

1、应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方可按工伤处理。

2、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休息,应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否则按病假处理。

3、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恢复工作(包括调换轻便工作)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工作的,停止工伤待遇,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丧假: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伤亡而请的假别。

1、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准假天数如下:父母或配偶父母伤亡给假7天;配偶或子女伤亡给假10天;其他亲属伤亡给假1天。

第八条法定节假:中心原则上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但特殊情况下,中心可根据需要调整假期安排。

第九条批假权限:

1、职工请假须经课题组负责人同意、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2、所有假别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条员工因违纪的扣款,统一由中心办公室管理,作为员工集体活动的补充费用。

第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按旷工处理。

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的时间。

2、假期已满,未按时回单位工作又无续假手续的缺勤时间。

3、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4、职工工作调动,未按规定报到的时间。

5、本规定中界定的其它旷工。

第十二条旷工的处理:

1、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一天扣2天工资(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365-104)/12=21.75天)。

2、一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

3、全年累计旷工15天的作开除处理。

第十三条特殊补助:

为体现中心对职工的关心,中心将对职工的特殊情况给予必要的关心与补助。

婚假:单职工给予2000元的喜金,双职工给予3000元的喜金。

工伤假:根据病情的严重,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丧假:直系亲属的伤亡给予1000元慰问金。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O一五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