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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5-07-22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心的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促进中心的快速发展,根据学校及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中心名义或借助中心平台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纵向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资助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如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费、预算类科研经费等。

第四条 纵向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山东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心根据运转情况,将中心提取的纵向科研管理费的20-50%用于科研团队和个人的科研补助奖励。

第三章 横向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包括以学校(或中心)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个人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

第七条 横向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签订科研技术合同,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签订技术合同的要求进行,规范合同内容,避免合同纠纷,防止财务风险。任何科研团队(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中心)的名义独立对外签订科技合同,否则签约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横向科研管理费提取

(一)横向科研管理费在经费入账时凭“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按到款金额的5%提取,其中3%为学校管理费,2%为中心发展基金。

(二)科研团队(或个人)以中心的名义(或借助中心平台)申请到的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学校规定提取管理费后,再提取5%作为中心管理费。

(三)中心申请到横向科研项目,再转嫁给科研团队(或个人)的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学校规定提取管理费后,再提取10%作为中心管理费。

(四)山东山大胶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到横向科研项目,再转嫁给科研团队(或个人)的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学校规定提取管理费后,再提取30%划入公司账号,作为中介机构委托费、公司管理费、公司效益等。

(五)所有横向科研经费提取0.5%合同登记费,环评合同项目的环评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提取。

第四章 校拨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校拨经费是指学校安排的专项科研经费及国拨科研经费的配套经费。

第十一条 校拨经费只能用于研究经费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和劳务酬金。中心校拨经费的使用由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管理费支出

第十二条 科研管理费支出范围:

(一)中心日常办公费;

(二)中心年度贡献奖奖励;

(三)科研团队和个人的科研补助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