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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内部管理规定

来源: 日期:2015-07-22点击:

为切实加强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下简称中心)内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工作人员的各项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事管理

中心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用人方式,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一)固定编制人员是指:与中心签定长期聘任协议的山东大学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原学校兼职事业编制人员、中心新进事业编制人员及与中心签定长期聘任协议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固定编制人员在聘任期内的权利和义务为:

1.享受中心的科研经费奖励、产业化项目入股及中心所有补助待遇;

2.能够以中心的名义申请科研项目,争取各种科研政策扶持;

3.科技成果由中心及中心公司优先进行项目化运作;

4.以个人名义入股中心公司和产业化项目入股;

5.争取科研经费、发表学术论文、对外学术交流等活动的第一作者第一工作单位原则上应为“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6.以中心名义申请和得到中心支持的项目科研经费纳入中心统一账号。

(二)流动编制人员是指:与中心签定合作协议的本校事业编制人员;与中心签定临时聘任协议的校外客座人员;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及进修人员。

二、人员考核

(一)新进事业编制教师岗位人员的考核,严格按照《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由科研团队负责考核。

(二)中心聘任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严格按照聘任协议规定,由中心办公会负责考核。科研团队聘任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由中心各科研团队负责。

(三)客座人员的考核,严格按照聘任协议规定,由中心办公会负责。

三、工资与津贴

(一)固定编制人员

1.学校兼职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工资由学校财务处确定并发放,绩效工资由所在原单位确定并发放。

2.中心新进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工资由学校财务处确定并发放,绩效工资由科研团队确定并发放。

该类人员的绩效工资也可由中心代发,但一般代发不超过6个月,所代发的绩效工资在科研团队的科技创收活动收入中扣除。

3.与中心签定聘任协议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其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由中心发放,原则上参照学校同层次事业编制人员相近岗位的指导性标准确定,其“五险一金”由中心统一支付。

中心科研团队可根据需求,自主聘任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该类人员一般随科研项目走,在项目与中心公司签定合作协议前,其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由所属科研团队发放,也可由中心代发,但一般代发不超过6个月;在项目正式签定合作协议后,该类人员纳入固定编制人员管理,其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由中心公司发放,其先前代发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在科研团队的科技创收活动收入中扣除。

4.绩效工资按月发放,每月发放月均绩效工资的70%,年终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按照适当比例发放剩余绩效工资。

(二)流动编制人员

1.与中心签定合作协议的本校事业编制人员,其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由关系所在单位发放。

2.与中心签定临时聘任协议的校外客座人员,其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照双方协议内容,由中心负责发放。

(三)特殊贡献

中心设立年度“特殊贡献奖”。中心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于在中心管理、科研、项目转化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奖励方式与人数由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科研管理

(一)以中心名义申请的科研经费和列入中心管理的科研经费,严格按照《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中心根据运转情况,将中心提取的科研管理费的20-50%用于科研团队和个人的科研补助奖励。

(二)经中心运作的科技创收活动和列入中心管理的科技创收活动收入,严格按照《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中心根据运转情况,将中心提取的科技创收活动所得的20-50%用于科研团队和个人的科研补助奖励。

(三)中心固定编制人员,在中心建设期内,使用中心的分析检测设备,可享受以下优惠:中心建设计划内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000元的测试费补助,超过部分享受半价优惠;中心建设计划外的项目,可享受半价优惠。

(四)中心固定编制人员,在中心建设期内,在中试基地进行项目中试:

1.项目中试所需公共设备(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中试项目所需的设备)由中心负责购买,中心负责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2.项目中试所需专用设备(指只有一个中试项目所需的设备)由科研团队负责购买,科研团队负责设备的管理与使用;也可由中心负责购买,科研团队支付租赁费,中心负责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3.项目中试采取租赁的方式,科研团队需根据中试情况支付租赁费。租赁费包括设备租赁费、项目中试过程中所产生的设备以外的其它费用(含水、电、气、人工费、管理费等)。

4.对于中心建设计划内的项目,中心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科研经费补助。具体金额和补助方式由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支出管理

(一)中心接待范围

1.中心合作单位、拟合作单位的来访;

2.提供给中心科研团队(或个人)100万元以上科研经费的单位来访;

3.中心承办的各项学术会议代表;

4.中心聘请的国内外专家、部门领导;

5.与中心有密切关系的校内外部门领导。

(二)中心差旅报销范围

1.到中心合作单位、拟合作单位的技术指导或工作联系;

2.到提供给中心科研团队(或个人)100万元以上科研经费单位的走访;

3.代表中心参加的各项工作会议;

4.到中心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与走访。

六、约束管理

(一)中心固定编制人员在聘任期内,主动毁约者。

1.退出中心公司股份,不能参与本年度股份分红。

2.不再享受本月的福利待遇,停发本月的绩效工资。

(二)中心固定编制人员在聘任期结束后,不再续约者。

退出中心公司股份;已到本年度分红的时间,可以参与股份分红;未到本年度分红时间,不能参与股份分红。

(三)中心客座人员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在聘任期内毁约者。

停发原协议规定的本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七、特殊说明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属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一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