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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5-07-22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东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东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胶体材料工程研究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投资效益,满足科研和对外服务需要。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购置的仪器设备的验收、建档,使用、维护、维修管理,做好人员培训和效益考核工作。

第三条 中心设立仪器平台,仪器设备固定场所安置,实行专人管理,仪器资源共享共用,鼓励各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对利用率高的仪器和个人予以资金补贴。

第四条 仪器管理人员,为专职管理人员,需具备专业技术知识、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强烈的责任心,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全面掌握仪器的使用操作方法,能认真细致的指导使用者,真正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工作,管好用好仪器设备,使之保值增值,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和开放形式

第五条 良好的仪器设备管理是促进科研上水平的重要保证,中心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使用仪器设备,建立大型仪器平台。对利用工程中心公共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部分大型仪器有偿使用。

第六条 仪器设备全面开放使用。开发使用期间,使用者必须学会操作才能上机,必须对仪器的安全、功能良好负全责,承担耗材费用,如有零件损坏,需要购买和更换,需承担部分费用。

第三章 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和本中心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仪器设备的良好运转。

2、负责办理仪器设备到货后的接收、开箱清点及安装调试等验收工作。

3、全面掌握仪器设备的分布情况,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

4、组织编制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促进仪器设备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为科研提供优质服务。

5、协助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定期维护、维修。

6、组织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

7、及时发布新购仪器信息。

8、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工作,及时提供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八条 仪器调研考察人员主要职责

1、做好仪器前期考察调研工作、招标采购工作。

2、做好仪器到货后的实物验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负责对仪器的技术验收。

3、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4、参加培训,掌握所考察仪器的操作使用方法,熟练指导学生和其他初次使用仪器者,并进行操作培训。

5、随时检查使用记录、检查仪器有无损坏,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维修。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仪器设备实验室改造除安置实验台外,一般都有对恒温恒湿、空气净化、排风、防震等要求,需配备空调、双层窗帘、洗手池、灭火器、除湿机等。要求兼有交流、直流电源,以及单相、三相两种电源插座,并常有稳压要求。

第十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尽快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仪器设备验收规定做好全面验收。验收时,验收小组应由三名以上具有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及学校设备处相关人员、供货方人员共同参加。验收结束后,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做出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验收内容包括仪器的包装、表观、规格、型号、配件数量情况,以及到货日期、调试状况、实测仪器技术指标等。

第十二条 注意技术指标的重现性和稳定性,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

第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转使用。

第十四条 制定各台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并打印好张贴在仪器旁,以便随时查阅,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仪器日常使用记录。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配合学校设备处对仪器设备及管理的核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 建立仪器预约使用制度,并定期统计收费。

第十七条 发生仪器损坏、丢失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上报处理。凡是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损坏,在给予批评教育的同时,依照《山东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经济赔偿,凡是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发的损坏,不属于赔偿范围。因管理失职、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或被盗,应按照《山东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所有仪器定点存放,定人管理。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拆改、调换、或外借。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要做到物尽其用,杜绝闲置浪费。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仪器设备使用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为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及合理安排使用时间,特制定以下使用程序:

1、凡需要使用仪器设备的,要直接与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预约登记;按预约计划完成测试任务。

2、仪器设备使用者在初次使用仪器时,必须经过操作培训,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机操作,未经培训者不得擅自操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3、必须据实填写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机时、测试样品数量及仪器运行情况等),学生使用时,还需填写导师姓名。使用完毕,整理实验台,待仪器散热后用防尘罩盖好仪器。

4、为避免计算机感染病毒,仪器使用者禁用自带存储设备,实验数据可以通过直接打印或用磁盘拷贝。

5、仪器出现故障,应及时停机并立即告知相关工作人员。

6、测试期间,仪器使用者不得长时间离开仪器室,试验结束后告知工作人员,人走门锁。

7、在节假日期间使用仪器设备人员,须向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使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时需如实填写使用记录,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及仪器室的安全、卫生。

8、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仪器使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警告直至取消仪器使用资格处分。

9、使用人应按规定按时交纳仪器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仪器平台的承诺

1、为师生保守技术秘密。

2、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的供师生使用。

3、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4、不以任何借口拒绝师生的测试任务。

第六章 有偿服务收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收费的原则及使用:为了促进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科研及对外服务中的作用。补偿仪器设备运行成本、维护维修消耗以及管理人员培训、参加技术交流会议和奖励、福利支出等,并参照校内外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报请中心研究批准。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及内部奖励:中心仪器测试收费标准由中心制定并发布,分中心内、校内、校外三套标准。为鼓励使用仪器,中心视测试费情况和产生的成果,给予经费配套。

第二十五条 收费结算:

1、按收费标准结算。

2、对欠缴纳仪器设备测试费的外单位人员,中心可暂停或取消其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测试的资格。

3、所收取的测试费,统一管理,按学校规定比例分配使用。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与奖励的目的: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工作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一、考核标准:

1、设备完好率、设备利用率。

2、人才培养

3、科研成果

4、社会服务,积极开展对校内外的有偿测试服务,提高仪器的使用效率。

5、功能利用与开发

仪器设备原有功能的利用率和新增功能的开发情况。

6、服务收入

对校内外提供测试、有偿使用服务的收入情况。

7、仪器设备的良好运转

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做好日常记录,阶段性的汇总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和收费情况。

二、奖惩:

年终考核:以仪器设备完好率、利用率、服务态度、工作认真程度等为考核指标,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视表现和贡献给予表扬和奖励。出现仪器使用率低、管理混乱情况,应给予批评教育。老师同学意见大、造成恶劣后果的,应对当事人批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修订和解释。

二〇一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