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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仪器分析测试平台管理与开放试行办法

来源: 日期:2015-07-22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组建、运行、管理高起点、高标准、具有示范作用的仪器分析测试平台,提高仪器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成果转化及对外开放服务,保证仪器平台良性、有序运转。根据《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东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东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有一定专业特色、功能配套的仪器平台,是为了缩短科研成果转化周期,提高产业化水平必要的配套检测、分析、测试条件。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部分。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据优化配置原则,实施对仪器设备的规划、购置、验收、建档、使用、维护、维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开展科研、校际、校企间的服务与交流,承担技术咨询、分析测试任务,实行开放服务。

第三条仪器设备按功能设置、分类布局、相对集中、统一使用、购置和管理原则,定点安置,专人负责、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采用标准工作日全时开放和节假日预约开放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开放管理模式,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用;充分挖掘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延长寿命的工作。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

第四条重视仪器设备管理队伍的建设;培养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高素质,高层次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各种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使之能及时了解仪器设备的发展状况,不断提高业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共享和开放形式

第五条仪器平台实行开放使用,有偿服务。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科研上水平,面向校内、校外,接收各方委托测试任务,资源共享。

第六条为了保证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提高使用效率,由仪器设备的价值和操作的难易程度可将平台的仪器设备分为两种开放行式:

1、对于操作简单易学、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首先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明确操作规程后,方准独立上机操作使用的开放行式。

2、对于操作不易掌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实行由课题组配备专人负责、使用的开放形式。

3、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逐步推进仪器室的全面开放。

第三章 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和中心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方可运转。

2、协助部门领导做好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报废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建档工作。

4、全面掌握其分布情况,技术状态、使用情况及日常的维护工作。

5、组织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促进仪器设备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强调开放和服务意识。

6、监督检查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操作情况;对有损设备安全的行为劝告制止。

7、协助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定期维护、维修。

8、组织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技能培训和技术交流。

9、及时发布现有设备、新购仪器信息,使其得到最有效的应用,大大提高其利用率。

10、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工作,及时提供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八条 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1、做好仪器到货后的实物验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负责对仪器的技术验收。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资料档案。

2、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维护及维修记录,熟练掌握仪器的使用与维护。

3、培训使用人员,对初次使用仪器者进行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许上机操作,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发现违规操作者及时制止。

4、负责收样、登记、安排测试及有偿使用的收费工作。

5、安排使用时间,检查使用记录,使用后负责检查仪器有无损坏,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维修。

6、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负责仪器室的卫生与安全,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7、提高仪器的使用效率,保证仪器有效开机机时达到学校所要求840机时/年以上。

8、严格要求,廉洁自律,热情服务,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负责。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建档

第九条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学校、中心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尽快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仪器设备验收规定对仪器的包装、表观、规格、型号、配件数量情况,以及安装、调试仪器技术指标的重现性和稳定性,做好全面验收工作,保证购置的仪器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指数指标。

第十一条在验收中,如发现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应及时向供货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事宜。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使用、维修记录,妥善保管。全面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配合学校设备处对仪器设备及管理的核查和评估。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建立仪器预约使用制度,科学使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分析测试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转使用。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需拆改和分解时,应得到学校和中心的主管领导批准,方能实施。发生仪器损坏、丢失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六条使用仪器设备前,必须掌握仪器的性能、使用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维修等情况。

第十七条积极开展对校内、校外技术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充分挖掘仪器设备资源的价值。

第十八条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而造成仪器损坏,在给予批评、教育的同时,依照《山东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经济赔偿;但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发的损坏,不属于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所有仪器需定点安置,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搬动,不得擅自使用、拆改、调换、或外借。

第二十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第二十一条资产管理人员力求稳定,如需变更,应及时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六章 仪器设备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培养师生严谨的科学态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使用时间,特制定以下运行机制:

1、凡需要使用仪器设备者,首先要与管理人员预约登记;按预约计划完成测试任务。

2、实验前,检查所用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实验后必须据实填写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日期、使用人、使用机时或测试样品数量、导师姓名或所属课题组及仪器运行情况)。做好整洁工作,待仪器散热后切断电源,用防尘罩盖好仪器。

3、为避免计算机感染病毒,仪器使用者严禁使用自带存储设备,实验数据可以通过直接打印或用磁盘拷贝。

4、仪器出现故障,应及时停机并告知相关管理人员。

5、测试期间,仪器使用者不得长时间离开所用仪器,测试结束后告知管理人员,人走仪器关闭。

6、在节假日期间使用仪器设备人员,须向相关管理人员提出使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时需如实填写使用记录,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及仪器室的安全、卫生。

7、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仪器使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警告直至取消仪器使用资格处分。

8、使用人应按规定按时交纳仪器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仪器平台工作人员承诺:

1、为师生保守技术秘密。

2、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保障仪器设备良好运转。

3、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4、不以任何借口拒绝师生的测试任务。

第七章 有偿服务收费的使用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平台所有仪器设备对外实行有偿使用和服务,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按实际使用机时收取一定的成本消耗费用,并将取得的经济收益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自身建设: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成本、耗材、维护、维修以及管理人员进修培训、参加技术交流会议和奖励支出、图书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为鼓励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科研成果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中心课题组和个人,均按收费标准的50%优惠收取费用外,中心酌情予以奖励和经费配套;对严重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可暂停或取消其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测试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在每年的六月底和十二月底统计一次仪器设备的使用机时数,核定结算。

第八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考核与奖励的目的:管理人员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认真维护设备,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实行奖金与效益挂钩。

一、考评标准:

1、完成岗位职责的任务情况;

1、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完好率、利用率;

2、人员培养、出勤情况;

3、依据测试结果发表论文;科研成果结题、获奖等数量;

4、对校内外的有偿测试服务机时数;

5、功能利用与开发,仪器设备原有功能的利用率和新增功能的开发情况;

6、服务收入,对校内外提供测试、有偿使用服务的收入情况;

7、仪器设备的良好运转,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做好日常维护记录,阶段性的汇总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和收费情况。

二、奖惩:

年终考核:以仪器设备完好率、利用率、服务态度、出勤情况、工作认真程度等为考核指标,建立评优制度和奖励制度;对有突出成绩和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现仪器使用率低、管理混乱者,给予限期改进和处罚;全体师生共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二十九条中心根据平台运行情况,适时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正和补充。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〇一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