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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规范

来源: 日期:2015-12-31点击: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有效、秩序良好的实验室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特制订本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所有实验室,及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

二、实验室规范

1.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实验室进行各类实验,必须根据教学、科研计划任务书的要求,经实验室负责人统一安排后方可进行。

3.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和动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工具。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时,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4. 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责任事故要赔偿。

5. 实验期间,如设备或仪器发生故障或意外事故,应立即停机,并及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及学校相关部门,以便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6. 实验室内禁止随地吐痰,保持整洁美观。离室前,应打扫工作场地,交接仪器,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才能离室。

7. 要严格遵守安全、防火、保密等各项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实验规范

1. 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及有关理论,了解实验内容、目的、要求、方法和注意事项,做好有关准备。

2. 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和打闹,不准吸烟,不准进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纸屑和杂物。

3. 做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严肃认真,仔细观察和记录实验数据,实验后按时送交实验报告。

4. 爱护仪器设备,实验中仪器设备若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实验技术人员处理,不准擅自处理,未经许可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它物品,不准将任何物品带出室外。

5. 实验时必须注意安全,节约用水、用电和器材。

6. 实验完毕应将仪器设备及其它物品整理就位,做好清洁工作,经实验指导人员检查许可后方可离开。

四、实验室安全规范

1.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人员的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2. 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制度、防火制度,危险品的存放、领用、清毁制度,加强" 三保" (保卫、保安、保密),做到"十防" (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冻、防损、防爆、防震、防毒、防放射性污染)。

3. 执行国家有关技安和工业卫生的规定,做好清洁卫生。重视" 三废"处理,实验器材存放必须整齐牢固,讲究文明。

4. 每个实验室要设置一名兼职安全技术员,负责检查、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失火、被盗、严重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事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化学品领取规范

1. 所有药品、试剂都有指定位置,药品、试剂使用和购买后要放入指定位置,各种药品、试剂要有正确清晰的标签,包括名称、浓度、规格等,按正确方法取用。

2. 使用化学品试剂的个人必须严格按需领用,严禁个人私带、私存,更不得转借、变卖他人,保证用于合法合规用途,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毒品。

3.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必须经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购买后要由专人负责保管,对此类化学品的使用及领取作详细记录。

六、用电、用水规范

1. 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心中有数,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2. 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严禁抽烟。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须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3. 手上有水或潮湿请勿接触电器用品或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水槽旁的电器插座(防止漏电或感电)。

4. 机械设备应装设防护设备或其它防护罩。

5. 如电器设备无接地设施,请勿使用,以免产生感电或触电。

6. 节约用水,用完后随手关掉阀门。

7. 用水时要用器皿盛水,不得将水淋在化学药品上。

8. 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上下水是否完好。

七、实验操作规范

1.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实验仪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各仪器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2. 实验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安全,负责本室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操作。

3. 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使用化妆品,实验室操作用的玻璃容器、器皿不能用来盛载食物和饮料,实验室的冰箱、冰柜不可存放食物。

4. 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特别是在有易燃、易爆的试剂气体场所或做有关实验时,严禁烟火。

5. 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下班前,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清扫纸屑等杂物,消灭隐患。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

6. 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长时间连续进行的化学实验,必须派两人轮流替换照看。实验后废液、废渣应按规定收集、排放或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禁止将废溶剂、反应废液向下水道倾倒。

7. 对危险性大的化学实验,如易爆、剧毒等,要上报中心分管领导,经中心上报学校并批准后,在安全防范措施具备的条件下进行。在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或开展易燃等化学实验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爆面具、防护镜,此类实验操作必须确保两人以上进行。

8. 开启易挥发液体试剂前,先将试剂瓶放在自来水流中冷却几分钟。开启时瓶口不要对人。

9. 装强腐蚀性、有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应由操作者亲自洗净。

10. 移动、开启大瓶液体药品时,不能将瓶直接放在水泥地板上,最好用橡胶垫或草垫垫好。

11. 用试管加热液体时,不可将管口对人,以免溅出伤人。

12. 将玻璃棒,玻璃管,温度计等插入或拔出胶塞胶管时均应垫有棉布,不可强行插入或拔出,以免折断伤人。

13.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必须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14. 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规范

1. 本制度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T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各种化学危险性、易燃、易爆和剧毒的气体、液体、固体。

2.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名称、数量、性能告知他人。

3.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按照学校要求,根据规定的流程购买,并在指定地方单独存放。

4. 各种盛装有毒化学物品的容器,一律要有标志明显的“毒物”字样,并使标志向外。

5.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在入库时,管理人员必须检查登记,并建立详细帐册,包括总帐、明细帐、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

6. 剧毒物品必须按照学校要求,在指定地方专人专柜保管,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剧毒化学药品库,应备有专用的称量工具。剧毒化学物品必须放于密闭的金属或玻璃容器内,称量时须有人在旁监护,并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工作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剧毒化学物品领回后,应立即在监护下使用。

7. 使用场所应保持清洁和通风良好,工作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如发现有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处理。

8. 剧毒物品,除按上述规定外,还有下列要求:使用人员应熟知性质并需经过专门业务训练。实验装备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工作前应打开通风。应配有消毒设施和急救设施。剧毒物品的使用工具、容器应为专用,用完后消毒。皮肤有破损的人员,严禁操作剧毒物品。剧毒物品的溶糟应有通风装置,非操作时间应加盖加锁。经过剧毒物品溶液处理过的工具,应用清水冲洗,并放在通风的地方。

9.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

10. 对不按规定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要视情节给予教育、处罚、限期整改,由此引发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因工作不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要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九、废弃物处理规范

1. 实验室内废弃物和检材的处理严格按照符合规范的方式进行处理。

2. 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不得乱排、乱倒。

3. 工作人员不得将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液、废渣、检验完毕的样品等)带出实验区。

4. 实验过程中采取病料、玻片染色等相关程序所产生的污水,应该经消毒后再排入专用容器或专门排污道内进行无害化处理。

5. 盛放过病原微生物的器皿及废弃的培养物应先行消毒,再洗涤。用过的污物和废物必须投入容器集中焚毁,禁止乱放。

6. 应确保实验室排污处理系统工作运转正常,处理后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标准。

7. 剧毒药液或危险药品废弃物应统一回收,并经适当方法破坏后方可倒入废液缸,集中深埋于地下。

十、卫生规范

1. 严格卫生责任制,各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保持实验室窗明台净、地面无可见污渍、仪器摆放整齐、实验台面一尘不染。

2. 每日实验结束后清理废物桶和水池管道,防止堵塞和腐蚀。实验完毕,应立即进行清洁整理,将实验台、通风橱整理干净。

3. 实验用过的仪器应及时清洁干净,放回指定位置,化学药品等物归原处,不得滞留现场。

4. 实验室内、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

十一、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〇一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