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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章程

来源: 日期:2015-08-12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2011年1月7日下发的“关于2010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的通知”(国科发计〔2011〕5号),依托山东大学建设的“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获批立项建设,计划编号2010FU115X10。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山东大学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大人字〔2011〕40号下文成立,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胶体材料学科建设、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中心旨在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心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

第四条力争到2020年,将中心建成为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胶体材料科研创新、工程化技术集成中心,新技术、新成果的辐射源,产学研高效紧密结合的实体,世界一流胶体材料学科创建的平台。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中心为学校直属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运行和管理按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执行。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中心人员采取多种形式的用人方式,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事业编制与非事业编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党群关系挂靠化学与化工学院。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胶体材料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

(二)健全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建设,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完善胶体材料学科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的人才培养体系,建立科研学术型和工程应用型人才的分类培养模式。培训胶体材料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四)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运用中心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成为国内外胶体材料工程技术人员合作、交流的平台。

(六)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中心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的用人机制,无论固定人员还是流动人员,均由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心的发展战略目标要求进行聘任。

(一)管理委员会是中心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其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成员产生。

(二)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山东大学提名,管理委员会聘任。中心主任对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职责是执行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决策和决议,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的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4年。

(三)工程技术委员会是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对中心主任负责。工程技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内科技、企业界专家组成,其成员由山东大学提名,中心聘任。工程技术委员会主任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中心聘任。工程技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期满后可适当更换部分成员。

(四)加强中心科研团队的建设与管理,中心成员根据各自学科特点和科学技术与研究开发的方向,组成科研团队。

第五章 聘任与考核

第八条 中心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人员均由管理委员会聘任,固定编制人员每年聘任一次,流动编制人员可根据中心发展需求随时聘任。

(一)固定编制教师岗位人员的聘任,严格按照《山东大学教师招聘办法》执行,具体岗位计划由科研团队提出,经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固定岗位非事业编制岗位人员的聘任,严格按照《山东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具体岗位计划由科研团队提出,经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流动人员的聘任,严格按照中心的发展需求和学科建设需求,具体岗位计划及聘任期限由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固定编制教师岗位人员的考核,以科研团队为单位,强化科研与工程化项目考核。

科研团队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原则上为三年),每年度纵向及横向科研经费之和人均不低于20万元;每年度完成中试项目不低于1项;每年度成功申请发明专利不低于2项。

第十条 固定编制非事业编制人员和流动编制人员的考核,严格按照聘任协议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六章 工资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人员的工资结构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一)岗位工资即学校根据个人的岗位级别,由学校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上的的工资部分。

(二)绩效工资是科研团队根据人员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科研团队运转情况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根据考核结果,每年度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中心采用绩效薪酬和成果奖金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一)中心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自主分配。其人员奖金,根据工程化研究开发效益,按一定比例提成。对做出重大贡献、创造明显效益者,可给予重奖。

(二)绩效工资由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按年度发放。未完成中心规定的科研工作计划、年度有超过60天脱离工作岗位者(如:出国、生病、请假等),原则上绩效工资定为不合格。

第七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中心采取企业化的运行机制,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户。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设立单独账号,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接受国家、主管部门、山东大学的审计与监督。

(一)中心的国家拨款,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二)中心与地方政府、企业的共建经费,严格按照双方协议规定内容支出。

(三)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中心将根据运转状况,从项目管理费和科技创收活动分配中提取20-50%给予科研团队或项目负责人奖励。

(四)中心经费的使用,由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中心经费的支出,由分管副主任签字,并经中心主任审核。

第九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建立严格的日程管理工作办公会议制度。

(一)每学期初,中心主任向中心管理委员会汇报上学期工作情况和本学期的工作计划,确定中心发展的重要事宜。

(二)每学期初,中心主任、副主任向中心全体成员述职,汇报上学期中心发展情况和本人分管工作的情况,安排本学期的工作内容,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与考核。

(三)建立中心办公会例会制度,定期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安排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